第六章 选区划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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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、乡、民族
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,按选区进行选举。
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,也可以按生产单位、事业单位、工作单
位划分。
选区的大小,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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