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选区划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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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选区的划分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
织工作的原则,选区可以按居住区域划分,也可以按生产单位、企
事业单位、工作单位划分。
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,按选
区进行选举。选区的大小,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。
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。
第二十二条选区的具体划分:
(一)选举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农村、牧区以一个或者
几个嘎查、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。苏木、乡、民族乡人民政府机关
及所属单位,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。城镇以居民委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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