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(第1/3页)
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
行机关,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。
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
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
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
报告工作。
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
关,都服从国务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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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。
第五十六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自治州、设区的市的人民
政府分别由省长、副省长,自治区主席、副主席,市长、副市长,
州长、副州长和秘书长、厅长、局长、委员会主任等组成。
县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、副
县长,市长、副市长,区长、副区长和局长、科长等组成。
乡、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、副乡长。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
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。镇人民政府设镇长、副镇长。
第五十七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,应
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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