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(第1/2页)
第十五条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,设书记一
人,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。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
成,设书记一人,副书记一至两人。
第十六条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。团员人数在
二千名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基层团组织,根据工作需要,经上级团组
织批准,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。
第十七条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
组成;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
成,常务委员五至九人。乡、镇团的委员会可由九至二十一人组
成。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一人、副书记一至三人。
第十八条团的支部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基层委员会不设
候补委员。
第十九条团的支部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基层委员会委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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