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章 选举程序 (第1/2页)
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,应当严格
依照法定程序进行,并接受监督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
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。
第三十八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,按照
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,进行选举。选民居住比较集中
的,可以召开选举大会,进行选举;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
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,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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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
第三十九条流动票箱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票人负责。流动票箱
的选票应当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。
第四十条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,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
委托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主持。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、代表候
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注意事项,组织选民投票。正式代表候
选人不得在本选区主持投票选举或者担任工作人员。
从规定的选举日起五日内为选举投票时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
前或者推迟选举的,须经上一级选举机构批准。
第四十一条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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