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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,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
八条规定,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
的领导机构,在本部门、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。
国家工作部门党委,是党组性质的党委,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
设立,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。
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,可以设立党委:
(一)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;
(二)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
部门;(
三)金融监管机构;
(四)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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