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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经济组织、文化组织、
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,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,经批
准可以设立党组。
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、政协、法院、检察院
和工会、妇联等人民团体,一般应当设立党组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
机关、政府机关、政协机关,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,可以设立机关
党组。
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,可以设立党组,但按照规定应当
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。
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、中管金融企业,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,
可以设立党组,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。
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、社会组织,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,可
以设立党组。
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,因工作需要,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。
第六条党组的设立,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
地方委员会审批。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。
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,因行业、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
位设立分党组的,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。
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,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
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,也可以由需要
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,由党的中央委员
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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