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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。
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2004年12月13日全国
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《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(试
行)》同时废止。
民政部、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
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
(2015年9月24日民政部、全国妇联印发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、妇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
局、妇联:
为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,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,特
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人
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
保障法》、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民政部门和妇联
组织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(以下简称受害人)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以
下指导意见:
一、工作对象
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对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
中,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,处于无处居住等暂
时生活困境,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
年受害人。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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